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区域文明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确定依照本条例实施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并制定总体方案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