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医疗机构对负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及时组织救治,并适当减免医疗费用。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民政等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提供生活保障。

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