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第十六条有效重点治理下列城市公共秩序不文明行为:(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二)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禁令燃放烟花爆竹;(三)在公园垂钓、捕捞;(四)在公交车内饮食、乱扔垃圾,携带除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交车、地铁、城际轨道以及未经驾驶员同意的出租车、网约车。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