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和鼓励第八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会同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完善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和时间储存制度。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