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文明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的劝导、制止和纠正等工作。文明劝导员、监督员在开展宣传、教育、劝导等工作时,应当佩戴统一制作的标识或者出示证件。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