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文明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的劝导、制止和纠正等工作。

文明劝导员、监督员在开展宣传、教育、劝导等工作时,应当佩戴统一制作的标识或者出示证件。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