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倡导践行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勤俭节约,崇尚朴素,抵制奢靡之风;
(二)礼貌用语,不争吵谩骂、不说脏话粗话;
(三)等候服务,自觉排队,不大声喧哗,在公共汽车上不与驾驶员攀谈;
(四)喜事简办,厚养薄葬,文明祭扫,文明敬香;
(五)使用公筷公勺,拒绝食用野生动物,爱惜粮食,实施光盘行动;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七)保护生态,珍惜资源,低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八)全民阅读,共建书香家园;
(九)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