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开展文明宣传,加强巡查管理,引导、规范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