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8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8月20日
- 条文数
- 5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6月24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地铁站台、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建设工地围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刊播、展示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广告。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的受理方式,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将其纳入执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并在服务场所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燃气、自来水、供电、通讯、交通、金融、医疗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创新服务理念,完善应急服务机制,推行错时延时服务制度,实行挂牌上岗、亮牌服务。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提升行业文明服务水平。
(一)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保持社交距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升降电梯时先下后上,不插队、推搡;
(三)爱护公共设施,不侵占、损毁或者以其他不当方式使用;
(四)进行露天表演、健身和娱乐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观看电影、演出、展览和比赛时,遵守礼仪规范和场馆秩序,不影响他人观看;
(六)维护市容整洁,不违规占道经营、摆摊设点;
(七)遇到突发公共事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起哄。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泼污水,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二)不乱排油烟,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或者其他产生烟尘污染和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不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随意刻画、涂写、张贴;
(四)不损害公共绿化;
(五)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六)不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七)咳嗽、打喷嚏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影响他人,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应当佩戴口罩。
(一)驾驶机动车时有序通行,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子设备,不以瞬间提速、猛踩油门、改装车辆等方式制造噪声,不违规使用远光灯、鸣喇叭,驾驶人员或者乘车人员不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礼让行人,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时主动让行,非紧急情况不占用应急车道;
(三)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残疾人专用车位等,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四)驾驶非机动车按道行驶,遵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违规载人、载物,不随意停放影响通行,不损毁、污染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五)行人遵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机动车道、路口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在车行道内停留、嬉戏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不违规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霸占座位。
(一)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不刻画、损毁,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
(二)服从景区(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不亵渎英烈,不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
(四)出境旅游应当展现中华美德,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
(一)文明饲养宠物,做好安全防护及防噪措施,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出户挂犬牌、束犬链,主动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在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虐待、遗弃宠物;
(二)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占用公共空间,不损坏共有设施,不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属物、悬挂物、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不高空抛物,不在室外悬挂、摆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在室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或者健身、娱乐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保障安全,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一)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四)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爱,不虐待、遗弃。
(一)尊重医疗卫生人员,遵守医疗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引,不干扰诊疗活动;
(二)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不随意丢弃医疗废弃物;
(三)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疗卫生人员,不聚众闹事。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关爱患者,恪守医德,不泄露患者隐私。
(一)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他人隐私,未经授权不公开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二)不发布或者传播具有低俗、淫秽、暴力等内容的信息;
(三)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四)不通过发帖或者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
(五)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一)不价格欺诈;
(二)不强制交易;
(三)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不恶意竞争;
(六)不泄露顾客个人信息。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
(二)文明用餐,合理消费,推行分餐或者使用公筷、公勺,践行"光盘行动";
(三)绿色出行,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机动车出行,机动车长时间停车等候时关闭发动机;
(四)移风易俗,绿色殡葬,文明祭扫,节俭举办婚丧嫁娶等事宜;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
(六)以合法、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鼓励公民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援助和保护;
(七)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八)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科学普及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九)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十)关爱和尊重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设施、信息和服务便利。
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制定并适时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治理年度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激励与保障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每年组织推选学雷锋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对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优秀志愿服务社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每年根据志愿服务组织建设、服务对象数量、服务时间、社会效应等因素,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志愿服务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支持。
中小学校应当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制定教育活动计划,组织学生到基地参加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爱国主义情怀。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加强诚信宣传,引导公民诚实守信,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以及城市历史、城市文化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师生文明素养;
(三)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过程中,加强法治宣传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落实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四)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健全交通、市政、环卫等基础设施的设置规划;
(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客运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文明素养,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秩序管理,引导市民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七)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重诺守约、公平竞争、文明经营的市场环境;
(八)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组织开展文化下乡、文化进社区和文化扶贫,规范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加强文明旅游宣传;
(九)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加强医疗卫生人员医德医风建设,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医患沟通,维护良好就医环境;
(十)农业农村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促进乡风文明;
(十一)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依法处理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推动网络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政务服务区、商业集中区、商务聚集区、交通枢纽的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文明宣传教育引导,完善配套公共设施,加强巡查管理。
文明行为引导员对不文明行为人进行劝阻、制止时,应当文明用语、举止规范。不文明行为人应当尊重文明行为引导员,不得谩骂、殴打、报复。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将文明行为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引导村民、居民、业主等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本单位通过设置文明行为宣传栏、荣誉墙、提示牌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鼓励和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乐园等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的;
(二)对不文明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投诉等不依法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