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