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忠于祖国,主动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