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定期研究部署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