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重点治理清单,制定重点治理年度工作方案,确定实施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期限和工作目标等,并确定专人指导、督促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治理年度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