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为单位和个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