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引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规范、倡导和不文明行为的劝阻、制止等工作。文明行为引导员对不文明行为人进行劝阻、制止时,应当文明用语、举止规范。不文明行为人应当尊重文明行为引导员,不得谩骂、殴打、报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