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公民应当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不刻画、损毁,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
(二)服从景区(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不亵渎英烈,不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
(四)出境旅游应当展现中华美德,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