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树立理性、平和、规范的理念,做到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