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维护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泼污水,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二)不乱排油烟,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或者其他产生烟尘污染和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不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随意刻画、涂写、张贴;

(四)不损害公共绿化;

(五)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六)不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七)咳嗽、打喷嚏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影响他人,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应当佩戴口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