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统筹协调和推进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