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引导、规范文明行为。政务服务区、商业集中区、商务聚集区、交通枢纽的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文明宣传教育引导,完善配套公共设施,加强巡查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