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加强诚信宣传,引导公民诚实守信,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以及城市历史、城市文化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师生文明素养;

(三)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过程中,加强法治宣传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落实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四)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健全交通、市政、环卫等基础设施的设置规划;

(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客运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文明素养,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秩序管理,引导市民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七)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重诺守约、公平竞争、文明经营的市场环境;

(八)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组织开展文化下乡、文化进社区和文化扶贫,规范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加强文明旅游宣传;

(九)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加强医疗卫生人员医德医风建设,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医患沟通,维护良好就医环境;

(十)农业农村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促进乡风文明;

(十一)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依法处理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推动网络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