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