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出行,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时有序通行,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子设备,不以瞬间提速、猛踩油门、改装车辆等方式制造噪声,不违规使用远光灯、鸣喇叭,驾驶人员或者乘车人员不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礼让行人,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时主动让行,非紧急情况不占用应急车道;
(三)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残疾人专用车位等,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四)驾驶非机动车按道行驶,遵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违规载人、载物,不随意停放影响通行,不损毁、污染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五)行人遵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机动车道、路口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在车行道内停留、嬉戏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不违规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霸占座位。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