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公民应当践行家庭美德,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营造和谐家庭氛围,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尊敬长辈,赡养老人;(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文明行为习惯;(四)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爱,不虐待、遗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