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社会服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