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南京市民开明开放、诚朴诚信、博爱博雅、创业创新的精神,以美丽整洁的生活环境、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形成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风民风。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