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组织有关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将文明行为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引导村民、居民、业主等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本单位通过设置文明行为宣传栏、荣誉墙、提示牌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