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市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对常见的、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实施重点治理。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制定并适时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