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促进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