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市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

(二)文明用餐,合理消费,推行分餐或者使用公筷、公勺,践行"光盘行动";

(三)绿色出行,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机动车出行,机动车长时间停车等候时关闭发动机;

(四)移风易俗,绿色殡葬,文明祭扫,节俭举办婚丧嫁娶等事宜;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

(六)以合法、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鼓励公民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援助和保护;

(七)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八)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科学普及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九)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十)关爱和尊重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设施、信息和服务便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