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维护安全、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他人隐私,未经授权不公开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二)不发布或者传播具有低俗、淫秽、暴力等内容的信息;

(三)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四)不通过发帖或者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

(五)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