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上网,维护安全、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他人隐私,未经授权不公开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二)不发布或者传播具有低俗、淫秽、暴力等内容的信息;(三)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四)不通过发帖或者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五)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