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不价格欺诈;(二)不强制交易;(三)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四)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五)不恶意竞争;(六)不泄露顾客个人信息。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