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价格欺诈;

(二)不强制交易;

(三)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不恶意竞争;

(六)不泄露顾客个人信息。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