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公共礼仪,讲究文明礼貌,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保持社交距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升降电梯时先下后上,不插队、推搡;
(三)爱护公共设施,不侵占、损毁或者以其他不当方式使用;
(四)进行露天表演、健身和娱乐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观看电影、演出、展览和比赛时,遵守礼仪规范和场馆秩序,不影响他人观看;
(六)维护市容整洁,不违规占道经营、摆摊设点;
(七)遇到突发公共事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起哄。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