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市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融入贯穿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开展基本国情、历史文化、民主法治、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等教育,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纪念设施建设、保护和利用。

中小学校应当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制定教育活动计划,组织学生到基地参加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爱国主义情怀。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