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2月4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2月4日
- 条文数
- 5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0月30日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2025年9月5日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公民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正确使用国旗、国徽及其图案,规范播放和奏唱国歌。
(一)衣着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有序参加公共活动,自觉依次排队;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
(五)从事商业经营或者组织娱乐、健身、促销、庆典、祭祀等活动时,避免妨碍他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乱扔杂物,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应当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疾病患者外出自觉佩戴口罩,主动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
(三)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在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
(四)依法依规投放生活垃圾和废弃物;
(五)不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乘坐机动车辆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系好安全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驾驶人应当规范使用灯光,礼让行人,不抢行加塞,不疲劳驾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二)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人应当按规定的道路行驶,不抢行逆行,不违规搭载乘客;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规则,自觉排队,主动为行动不便的乘客让座,不携带宠物,不食用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不做出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侧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五)停放车辆时应当按方向标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占用公交车站、盲道等;
(六)文明使用、规范停放互联网共享交通工具,不丢弃、不故意损坏;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社区管理制度,爱护社区公共空间和生活设施,不私搭乱建乱堆;不擅自改装、连接户外电线、网线、电话线或者上下水、天燃气、暖气管道等;
(二)规范存放电动自行车,不在共用楼梯间、楼道或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共用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三)在小区驾驶机动车辆谨慎慢行,不鸣喇叭,有序停放;
(四)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不妨碍他人通行;
(五)不在公共区域私自种植花草菜蔬;
(六)饲养动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只出户应当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避免伤害、惊扰他人;
(七)从事生产经营、进行房屋装修或者娱乐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
(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不随意倾倒污水;
(三)取暖做饭使用清洁能源,不在禁煤区内使用燃煤;
(四)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
(五)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旅游景区应当在醒目处标示景区文明游览行为规范。旅行社、导游、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学校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防止校园暴力和欺凌事件发生。
医务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尊重患者,恪守医德。
公民应当热情真诚对待外来人员,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三章倡导与鼓励
(一)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生态保护等社会公益活动;
(二)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三)鼓励文明健康绿色生活方式,绿色出行,低碳生活,减少一次性消耗品使用,提倡使用环保物品;
(四)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
(一)鼓励公民文明就餐,使用公筷公勺,按需点餐,杜绝浪费;
(二)鼓励餐饮经营者创新经营方式,推行分餐制,引导消费者养成勤俭节约的文明习惯;
(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公益性宣传,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舆论氛围。
(一)关注自身健康,预防慢性疾病和传染疾病;
(二)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合理膳食,戒烟限酒,合理运动;
(三)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立公益服务点,为户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章实施与保障
(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卫设施;
(五)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应急避难场所、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七)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文明行为规范,创建文明服务品牌。
鼓励公民依法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占用公交车道、盲道停放车辆的;
(二)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三)不按规定礼让行人的。
(一)机动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二)机动车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洒物品;
(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