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一)不乱扔杂物,不随地吐痰、便溺;(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应当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疾病患者外出自觉佩戴口罩,主动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三)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在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四)依法依规投放生活垃圾和废弃物;(五)不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