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占用公交车道、盲道停放车辆的;

(二)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三)不按规定礼让行人的。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