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占用公交车道、盲道停放车辆的;(二)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三)不按规定礼让行人的。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