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观赏,在美术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普场馆、体育馆、剧场等场馆参加活动时应当遵守观赏礼仪,遵守拍照、录音、录像规定,服从现场管理,爱护场馆设施。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