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九条有效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公民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正确使用国旗、国徽及其图案,规范播放和奏唱国歌。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