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和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文明行为规范,创建文明服务品牌。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