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公民积极践行社会公德,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生态保护等社会公益活动;(二)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三)鼓励文明健康绿色生活方式,绿色出行,低碳生活,减少一次性消耗品使用,提倡使用环保物品;(四)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