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公民学习卫生健康知识、掌握健康技能、提升健康素养。倡导下列卫生健康行为:(一)关注自身健康,预防慢性疾病和传染疾病;(二)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合理膳食,戒烟限酒,合理运动;(三)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