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