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机制,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推选活动。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