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机动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二)机动车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洒物品;

(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