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机动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二)机动车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洒物品;(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