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类文明创建评选内容,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引导公民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