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