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