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应当尊师重教,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防止校园暴力和欺凌事件发生。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