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尊师重教,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防止校园暴力和欺凌事件发生。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