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依据《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