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随意倾倒污水、随意丢弃垃圾,或者在公共区域私搭乱建、种植花草菜蔬,或者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